海陵|關于禁止制售和燃放 “孔明燈”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供電設備以及其他地面易燃設施發生安全事故,營造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電力條例》《泰州市電力保護條例》《泰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區政府決定,在全區范圍內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燈”,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區范圍內制售和燃放“孔明燈”。
二、對生產、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的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銷售“孔明燈”的流動攤點,由城管部門依法予以清理;對燃放“孔明燈”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制止。
三、違反相關規定,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因燃放孔明燈造成火災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鎮街(園區)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織密織牢網格化管控網絡,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孔明燈”燃放現象。
五、相關部門(單位)要開展禁止燃放“孔明燈”宣傳教育、防控巡查工作,并加強重點時段及重點區域的巡查值守,及時發現、勸阻、制止燃放“孔明燈”的行為。
六、各單位和廣大群眾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燈”管理工作,主動勸阻燃放“孔明燈”行為并積極舉報(舉報電話:15298506068)。
來源:微海陵
編輯:康希
責編:趙倩倩
審核: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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