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重大隱患!泰州這十家企業被曝光!
為深入推進我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持續保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作用,倒逼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對10起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一、特殊作業不規范,審批形同虛設,罰款4.27萬元
2023年3月16日,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泰興市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企業動火時間2023年3月10日9時30分至2023年3月12日17時,作業環境氣體分析僅一次,且未注明檢測時間;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審核部門、審批部門、驗收部門意見和簽字時間均未填寫,特殊作業審批過程流于形式。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第5.4.1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2.7萬元罰款,對4名相關責任人處1.57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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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一線員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上崗作業是“最大的安全隱患”,安全培訓走過場,罰款9.25萬元
2023年2月13日,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興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生產一線的57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就安排上崗作業。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9.2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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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罰款4.25萬元
2023年2月28日,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進行舉報核查,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問題:1.吊鉤式拋丸機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取隔爆、泄爆等控爆措施;2.干式除塵系統未安裝鎖氣卸灰裝置;3.未按規定制定粉塵清理制度;4.壓鑄機邊熔煉爐未設置鋁水應急排放設施。對照《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上述問題為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企業處4.2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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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定期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罰款9.25萬元
2023年3月7日,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泰興某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企業年產44000萬㎡復合薄膜生產項目(二廠區一期)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時間為2015年4月,企業年產44000萬㎡復合薄膜生產項目(二期)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時間為2018年8月。兩期項目均涉及使用甲苯、乙酸乙酯、壓敏膠等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該企業未依照規定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對該企業處9.2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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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作業、生命通道不暢,罰款2.88萬元
2023年3月29日,興化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興化市某不銹鋼制品廠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1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焊接作業和廠區內東側倉儲庫房出口通道堵塞等安全隱患。
該企業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和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興化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2.7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0.18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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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六、執法人員出新招,非現場執法抓現行——泰州市某車業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案,罰款1.2萬元
2023年5月22日,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泰州市某車業有限公司進行舉報核查,現場并未發現有特種作業人員從事動火作業,執法人員隨即查看企業視頻監控,發現5月16日下午有1名員工在從事熱切割特種作業,經查,該名員工無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行為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1.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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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
第三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員工曹某某推著液化氣罐及氧氣罐進入作業現場。
員工曹某某正在從事熱切割作業。
七、“零容忍,重出擊”——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罰款25萬元
2023年3月10日,海陵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柴油發電機組有限公司進行舉報核查,發現:1、現場抽查企業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的人員顧某桂,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2、企業噴粉間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多種控爆措施,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3、企業噴粉間內電氣設備設施不防爆,缺少火焰檢測報警裝置及消防措施;4、企業油漆間內電氣設備設施不防爆;5、企業油漆間室內未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6、企業生產車間西側液氧存放處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其中3條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第九十九條第(一)(二)項、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海陵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2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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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罰款16.75萬元
2023年3月22日,姜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印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廢氣處理罐、水解酸化池)進行辨識并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等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行政處罰。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還發現該企業存在其他5項違法行為,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合并處罰,姜堰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15.75萬元罰款,對2名相關責任人員各處0.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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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等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 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九、未按照規定對鋁粉除塵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等,罰款12.91萬元
根據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區生態環境局《關于安全問題的移送函》,2023年3月22日,醫藥高新區(高港區)應急管理局對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問題核查,發現企業未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對鋁粉除塵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等共4項違法行為。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企業行政處罰。核查時,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還存在其他3項違法行為,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合并處罰,醫藥高新區(高港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12.14萬元罰款,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處0.77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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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等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十、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罰款1.05萬元
2023年5月16日,泰興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泰興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有限空間專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當日進行的有限空間作業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且未經企業負責人審核和批準。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泰興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0.75萬元罰款,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處0.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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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八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來源:泰州市應急管理局
編輯:陳歡
責編:宋涔瑋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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