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姜堰多部門聯合發布通告
2月21日
姜堰區多部門聯合發布
關于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為消除因燃放“孔明燈”帶來的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電力條例》《泰州市電力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銷售“孔明燈”。
二、禁止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三、對生產或者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在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清理。對燃放“孔明燈”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制止。
四、違反相關規定,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因燃放“孔明燈”造成火災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鎮(街)、園區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開展禁止燃放“孔明燈”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節日期間及重點地區的巡邏檢查,及時發現、勸阻燃放“孔明燈”的行為。
六、各單位和廣大群眾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燈”管理工作,主動勸阻燃放“孔明燈”行為并積極舉報(舉報電話:88095598)。
泰州市姜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泰州市姜堰區城市管理局
泰州市姜堰區供電分公司
2024年2月21日
來源:江蘇姜堰
編輯:周慧敏
責編:悅鳴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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